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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套路”深,人民群众别“入坑”
  发布时间:2022-06-15 09:56:27 打印 字号: | |

金融安全关系国家安全,金融犯罪是诱发金融风险的重要因素之一。今年6月份是全国第10个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为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非法集资的风险意识和识别防范能力,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同时努力营造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的浓厚社会氛围,仙游法院发布两起非法集资类典型案例,进一步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警惕非法集资“套路”,填实非法集资“天坑”,更好地守护人民群众的“钱袋子”。

案例一: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5年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陈某某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在农村设立互助基金会,利用经营便利店之便向村民宣传、承诺在一定在期限内还本付息,经营钱传、充当传头,非法吸收被害人王某某黄某某41名村民的存款,数额合计人民币314余万

裁判结果:

2019年9月5日,仙游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314余万数额巨大,其行为违背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据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陈某某定罪处罚

案例二: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6年至2019年间以投资红木生意为由公开向谢某某、陈某某、姚某某、朱某某、陈某某等32名不特定人员借款,金额共计人民币874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归还全部借款。

裁判结果:

2021年4月29日,仙游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87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违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其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其在提起公诉前能归还全部存款,减少损害结果发生,亦能预缴罚金,具有悔罪表现,仙游县社区矫正管理亦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据此,对被告人林某某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以案说法:

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稳定,不利于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上述案例中,不法分子以高额利润、高额利息等理由诱惑被害人,借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危害被害人财产安全。仙游法院将坚持宣传教育、依法打击、整治规范“三箭齐发”,筑牢全民“防诈墙”,提高群众识别、抵制非法集资意识,筑就防骗长城,擦亮识骗慧眼。

 
责任编辑:郑静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