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林女士与周先生于2019年7月间办理结婚登记,结为夫妻。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周先生于2020年6月间通过网络认识蔡女士,不久两人就同居生活。之后,周先生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现金等方式,共计支付给蔡女士47万元。2021年11月,林女士诉至仙游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周先生赠与蔡女士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蔡女士返还受赠款项47万元。
【裁判结果】
仙游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侵犯了共同财产的另一方财产权益,也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故周先生赠与行为无效,蔡女士应返还受赠财产。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典】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违反公序良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为法律所禁止。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婚姻的产物,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分权。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双方应协商一致,夫妻一方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本案中,周先生背着妻子林女士,将夫妻共同财产47万元支付给婚外同居者蔡女士,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其行为应认定无效。蔡女士所取得的47万元款项没有法律根据,属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及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当财产被他人无合法依据占有时,所有权人有权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财产。
此外,现实生活中还存在一方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同居生活“被小三”的情况。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很难证明自己对另一方的婚姻关系完全不知情,如果轻易保护自称“被小三”一方的利益极有可能会损害到合法婚姻关系一方的利益。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与有配偶者婚外同居不仅违反公序良俗,更是违法的关系,从良好的社会价值导向考虑,与有配偶者婚外同居者不能在违反公序良俗的违法关系中获得任何利益关系。
法官寄语:
感情不是商业行为,夫妻间应以忠实忠诚为基本要求,情侣间以道德规范为准绳,勿违反公序良俗,不触碰法律底线。无论道德还是法律,始终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作为成年人,应当明确预知其行为的法律后果,谨慎作出行为选择。法律虽未禁止未婚同居,但与他人同居需谨慎,同居之前应当充分了解对方,尤其是婚姻状况,警惕“被小三”的情况,以免陷入人财两空的境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