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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宗武与被告郭友祥、郭友火、郭友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2-06-15 08:54:05 打印 字号: | |

郭友木:

本院受理原告陈宗武与被告郭友祥、郭友火、郭友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陈宗武请求本院依法判令:1、判令郭友祥、郭友火、郭友木支付工资59684元;2、本案诉讼费由郭友祥、郭友火、郭友木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六月九日

 
责任编辑:郑静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