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苍云:
本院受理原告林初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闽0322民初34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张苍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林初羡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该款自2021年2月19日起按年利率12%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560元,由张苍云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Ο二二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