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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傅尾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2-06-20 08:43:50 打印 字号: | |

陈志洪:

    本院受理原告傅尾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322民初3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陈志洪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傅尾哥借款5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1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5.36%计算;以借款1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5.36%计算;以借款1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5.36%计算;以借款1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5.36%计算;以借款1.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5.36%计算;以借款5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二、驳回傅尾哥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85元,由陈志洪负担2285元,由傅尾哥负担2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郑静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