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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梅仙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2-06-20 08:41:26 打印 字号: | |

张国胜:

本院受理原告林梅仙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闽0322民初28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张国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林梅仙借款3092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3092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7日起按年利率3.7%计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驳回林梅仙的其他诉讼请求。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郊尾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六月十日

 
责任编辑:郑静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