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帅:
本院受理原告龚江平与被告陈国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闽0322民初30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解除龚江平与陈国帅于2021年2月5日订立的买卖合同;二、陈国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龚江平货款40,000元及支付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式: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5日起至陈国帅偿清货款40,000元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828元,由陈国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