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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支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2-05-30 09:17:33 打印 字号: | |

陈志雄

本院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期满后的第三日151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日


 
责任编辑:郑静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