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栋、温梅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与被告陈志栋、温梅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三个规定告知书等材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请求法院判令:一、陈志栋、温梅妹共同偿还借款本金69990.06元及利息、罚息及复息(利息、罚息、复息计算方式:截止2022年4月18日的利息、罚息、复息共计7093.89元,自2022年4月1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二、诉讼费用由陈志栋、温梅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7月18日9时30分在本院大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