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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与被告陈志栋、温梅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2-05-24 09:07:12 打印 字号: | |

陈志栋、温梅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与被陈志栋、温梅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三个规定告知书等材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请求法院判令:一、陈志栋、温梅妹共同偿还借款本金69990.06元及利息、罚息及复息(利息、罚息、复息计算方式:截止2022年4月18日的利息、罚息、复息共计7093.89元,自2022年4月1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二、诉讼费用由陈志栋、温梅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 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20日。本案定于2022年7月18日930分在本院大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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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静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