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林某在修建自建房屋时,将房屋的订模板工程发包给张某,张某再将其中的水泥浇筑部分分包给薛某,薛某又雇佣杨某施工。施工过程中,杨某从二楼掉到地面,致其九级伤残。经法院审查认定,杨某因伤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17余万元。
裁判结果: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身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杨某直接为薛某提供劳务,杨某在从事施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薛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薛某宜承担55%的赔偿责任。林某作为建主,其系受益人,且其将房屋的订模板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张某,具有选任过错,林某宜承担15%的赔偿责任。张某本身并没有相应资质,却向林某承包房屋订模板工程,后再将其中的水泥浇筑部分分包给同样没有相应资质的薛某,张某宜承担20%的赔偿责任。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搬模板的过程中,理应预见或发现潜在的危险,却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保障自身安全,致使发生坠落事故,杨某对自身遭受的损害后果,宜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亦维持了原判。
建房过程中劳务者受伤,哪些人需要担责?
提供劳务者因劳务自身受到损害的,应当由接受劳务者承担赔偿责任。若建主在工程发包过程中存在选任过错,则需要对劳务者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提供劳务者直接为工程承包人提供劳务,又系施工现场的组织指挥、监督协调者,也是安全风险的管控者,提供劳务者在从事施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工程承包人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若提供劳务者自身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接受劳务者的责任。但如其中存在多次分包情况的,分包人应根据选任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受害者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当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甚至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是否统一?
2022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改变了以往对城乡不同户籍身份的居民认定赔偿数额差距较大的情况,更加充分地保护受害人尤其是农村居民受害人的利益。
法官提示:随着新农村建设的稳步推进,农村新居如雨后春笋。对于一个农村家庭来说,建房乃是一件大事。但农村建房、农房改造过程中,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对各方而言均是一件非常不幸的事情。究其原因,主要存在施工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安全措施不到位、业主防范意识不强等问题。一、作为施工承包人,务必要做好施工时的安全保护措施,为建房施工提供安全的环境,同时要做好施工人员的选任和培训工作,施工承包人还可为施工人员购买建筑安全意外伤害类的商业保险;二、作为施工人员,务必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注意自身安全,规范施工,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三、作为房主要谨慎选定施工主体,选择发包给有资质的施工主体作业,尽到合理的定作、指示、审查资质义务甚至保险购买义务。筑牢安全“防火墙”,让安全事故“零”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