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拒执罪”了解一下!
  发布时间:2022-04-22 10:01:13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78月,仙游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确定郑某、余某应共同偿还陈某欠款30万元及利息,同时对郑某、余某二人共有的房产进行查封。判决生效后,郑某、余某没有主动履行义务。2018年5月,郑某、余某与陈某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陈某遂同意解封被查封房产。郑某、余某在房产解封后将该房产出售给他人,得到卖房款项133万余元,优先偿还该房产的抵押借款47万余元后,将剩余86万余元转移,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民事判决。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余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转移财产达人民币86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严肃性,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什么是拒执罪?

拒执罪的全称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逃避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注意啦,以下行为属于抗拒执行情节严重!!!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法官提醒:

依法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本案中郑某、余某明知法院生效判决未履行完毕,假意执行和解,解封房产,却在房产卖掉后将该笔款项转移,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情形,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对意图转移财产、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起到了震慑作用。

“抗拒执行不可取、莫把法律当儿戏”,面对债务时,具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应端正思想态度、积极履行,切莫抱有侥幸心里。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是每个公民和法人的法定义务,欺人终将害己,诚信才能长久。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郑静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