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小案件,大道理丨夫妻离婚争孩子,轮流抚养解纠纷
作者:林炜 叶超  发布时间:2022-04-15 09:56:44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甲与乙系经人介绍认识,于2002年登记结婚。20062月,两人育有一丙。婚后双方缺乏交流与沟通,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甲认为夫妻关系彻底破裂,诉至法院,要求与乙离婚。乙同意与甲离婚,但就孩子丙的抚养问题双方出现分歧。

裁判结果:

经法院调解,甲与乙就孩子丙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双方约定轮流抚养孩子丙,抚养期间的抚养费自行承担。

夫妻离婚,子女抚养权归谁?

二周岁以下的,考虑到年龄较小,需要母亲更多的照顾和关爱,除非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不适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原则上由女方抚养,但如果出现子女一直随男方一起生活,已经习惯了现有的生活和成长环境,贸然改变会会子女成长形成不利影响的,可能会由男方抚养。

两周岁以上八周岁以下的,出现下列情形抚养权可优先考虑由其抚养子女:(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对方有其他子女的;(4)在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如,有家庭暴力、有证据证明的婚外情等,子女由无过错方抚养的可能性较大;(5)有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恶习等,考虑到其恶习对子女成长不利影响,子女由无不良嗜好的一方抚养的可能性较大;(6)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子女由思想品质更好,有更多的时间陪伴和照顾子女的一方抚养。

八周岁以上的,双方对抚养权归属发生争执的,要优先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轮流抚养有何好处?

轮流抚养能够保证子女与父母双方接触,使子女得到相对完整的父爱和母爱,降低离婚对子女的伤害,有利于子女在身体、性格、智力等方面得到健康发展,同时轮流抚养也可以降低单方照顾子女的负担。对于离婚纠纷案件,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应成为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基本价值取向,要让“一切为了孩子”的审判理念落地生根。因此在父母双方均有抚养子女的意愿、能力和条件下,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合理安排轮流抚养相关事宜,采用轮流抚养子女的方式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

 法官提示:

婚姻矛盾,感情破裂,孩子成为受害者。夫妻两人解除婚姻,一别两宽,各自安好,结束的是婚姻,但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并未结束。如何在离异的家庭中让孩子健康成长需要谨慎裁判。《民法典》中“轮流直接抚养”,改变了过去在子女成年或者独立生活之前只能由一方独立抚养的陈规,使抚养方式更为灵活,也为都想抚养子女的父母提供了一条新的选择,让孩子既可以享受到浓浓的母爱,也能感受到慈祥的父爱,弥补了孩子在成长过程中缺乏父爱或者母爱的缺陷,有利于孩子心理的健康成长和良好性格的养成。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八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责任编辑:郑静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