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法院发布一批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
“解封”标志着我县疫情防控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意味着封闭管控区内全体工作人员和广大市民的奋战坚守和全力配合取得实际成效。但这个令人欣慰的“解封日”,并不是抗疫最后的胜利日——放开绝不是放任,“解封”绝不能“解防”。
当前,在全县上下和广大市民的共同努力下,我县疫情防控阶段性成效进一步巩固,复工复产取得重要进展,经济社会运行秩序加快恢复。但同时,国外疫情迅猛发展,国内疫情多点爆发,防疫工作情势依旧严峻,疫情防控工作绝不能放松。为进一步引导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遏制疫情扩散蔓延势头,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疫情防控工作作出“努力用最小的代价实现最大的防控效果”的重要指示,仙游法院发布一批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为保持我县疫情防控持续向好态势发挥好刑事审判职能。
案例一
谢某妨害公务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谢某饮酒后未带口罩在镇卫生院内大喊大叫,硬闯入药房,扰乱医疗场所公共秩序。经卫生院医护人员报警后,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并将被告人谢某带离卫生院。在带离途中被告人谢某拒不配合,并连续踢打、辱骂出警民警,致使出警民警受伤及执法记录仪损坏。同日,被告人谢某被依法传唤到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扰乱医疗场所公共秩序,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侵犯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其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二
杨某、周某销售过期消毒液案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1日,被告人杨某经同案人张某(另案处理)介绍,将28821瓶已经过期的“宫品”牌植物消毒液以每瓶10.8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周某,并收取了10000元定金。被告人周某将该批消毒液运至店里后,在该批消毒液包装盒上贴上新的生产日期,并通过网络以每瓶13元的价格对该批消毒液进行销售。被告人周某在接到订单后还未将该消毒液邮寄出便被查获。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周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其中被告人杨某销售的金额为人民币311266.8元、被告人周某销售的金额为人民币374673元,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周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鉴于二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各自的罪行,且能预缴罚金,均有悔罪表现,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元。
案例三
黄某口罩诈骗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28日至1月29日间,被告人黄某趁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高发、口罩紧缺之际,在没有N95口罩等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其本人的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口罩的虚假信息,先后骗取被害人崔某、潘某等五人共计12764元,钱款到手后黄某以各种借口拖延、不回复信息,所得款项供其本人使用。被告人黄某于2020年2月5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微信社交软件通过电信网络发布宣传,虚构自己有用于疫情防控的N95口罩等物资出售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76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黄某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灾害期间,假借销售疫情防控用品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应依法从重惩处。且被告人黄某系累犯,应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四百元。
以案释法
上述案例都属于疫情防控期间易发案件类型,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案例一中,谢某无视疫情防控要求,不但没有积极配合防疫工作,反而处处干扰防疫工作,甚至辱骂、殴打防疫工作者,造成防疫秩序混乱,不仅严重影响防疫工作的正常开展,也对疫情蔓延和反弹带来了极大风险。案例二、三中,消毒液和口罩都是疫情防控期间重要的物资,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杨某、黄某却为了贪图小利,借机发“国难财”,置他人健康安全和国家疫情防控规定于不顾。
全国人民特别是广大医护工作者付出了巨大牺牲,用汗水甚至生命换来的前期疫情防控成果,然而,这些违法犯罪行为都容易使成果付之东流。对此,仙游法院将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惩处涉新冠肺炎疫情犯罪,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自觉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的相关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