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任重:
本院受理原告郑顺林诉被告庄任重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原告郑顺林请求:1.判令庄任重立即偿还给郑顺林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以该款项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5.85%计至偿清借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鲤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