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玉地:
本院受理原告卓明烟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卓明烟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玉地立即向原告偿还本金人民币250000元并按月息1.8%支付该款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5日的利息,以及按1.2%的利息自2020年8月15日至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榜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