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帅:
本院受理原告龚江平诉被告陈国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龚江平请求法院:一、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2月5日成立的丁腈手套买卖合同关系。二、判令被告陈国帅返还原告货款人民币40000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利息自2021年2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算至2021年10月25日为:1120.78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诉讼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21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鲤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二二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