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良平: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玖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范良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322民初858号一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通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开庭传票及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