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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锦校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2-04-08 09:21:20 打印 字号: | |

李国帅:

本院受理原告林锦校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林锦校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国帅立即向原告林锦校偿还本金人民币5.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10月14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为8865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为4608元,以上二段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3473元;其中以本金3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18年8月1日起至被告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为43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榜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四月八日


 
责任编辑:郑静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