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素梅:
本院受理原告郑碧清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郑碧清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周素梅立即向原告偿还本金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案:1.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利息为9453元;2.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28%计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暂及至2022年2月20日止的利息2310元,暂计本息31763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榜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