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洪敏:
本院受理原告刘宗游与被告郑洪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322民初37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郑洪敏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刘宗游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5日起按年利率3.85%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郑洪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二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