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洪:
本院受理原告傅尾哥诉被告陈志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傅尾哥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本金55000元,其中对于2015年3月18日借用的本金10000元,自借款之日起以月利率1.28%结算利息至还清为止,暂计至2022年1月18日已产生利息10496元;对于2015年7月4日借用的本金10000元,自借款之日起以月利率1.28%计算利息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2月4日已产生利息10112元;对于2015年8月1日借用的本金10000元,自借款之日起以月利率1.28%计算利息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2月1日已产生利息9984元;对于2015年8月14日借用的本金10000元,自借款之日起,以月利率1.28%计算利息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月14日已产生利息9856元;对于2016年2月1日借用的本金15000元,自借款之日起,以月利率1.28%计算利息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2月1日已产生利息13824元,本息合计10927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诉讼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24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鲤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二二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