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智国:
本院受理原告林庆尚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林庆尚请求判令你偿还借款20万元和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间或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二○二二年四月七日九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期你若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你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