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斌: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永兴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本院依法判令:1、被告王斌向原告支付19000元及利息(以1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王斌承担本案律师费8000元及相应差旅费用支出;3、被告王斌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8日上午9时在榜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