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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裕与被告黄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2-01-05 16:03:30 打印 字号: | |

黄金萍:

本院受理原告李裕与被告黄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李裕请求本院依法判令:1判令上述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为10080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为2848元,暂合计本息27928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

 
责任编辑:郑静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