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萍:
本院受理原告李裕与被告黄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李裕请求本院依法判令:1、判令上述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为10080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为2848元,暂合计本息27928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