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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福建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杨美春、黄庆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12-09 16:11:32 打印 字号: | |

杨新丁、易素梅: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杨美春、黄庆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322民初6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杨新丁、易素梅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福建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为:自2019年3月21日起以借款本金15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已付利息404.2元予以折抵,利息、罚息、复利合计数不应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二、杨美春、黄庆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仙游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郑静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