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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仪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12-10 16:08:55 打印 字号: | |

王文凤:

本院受理原告郭仪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322民初5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王文凤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郭仪鹏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日起按年利率3.85%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王文凤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郭仪鹏律师费4,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仙游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责任编辑:郑静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