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志东:
本院受理原告潘建仁与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322民初52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潘建仁与史志东之间于2021年1月4日签订的《加油站合作协议》;二、史志东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潘建仁加油站合作诚意金4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4日起按年利率3.85%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三、驳回潘建仁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仙游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