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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少忠与被告吴振朋、吴清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12-10 16:05:54 打印 字号: | |

吴振朋、吴清荣:

本院受理原告林少忠与被告吴振朋、吴清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322民初48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吴振朋、吴清荣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林少忠借款3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3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96元,由吴振朋、吴清荣共同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仙游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责任编辑:郑静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