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文华:
本院受理原告张金怀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322民初70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杨文华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张金怀借款11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02年1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2020年7月22日止,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3日起按年利率15.4%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仙游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