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洪春:
本院受理原告曾永绿与被告林向荣、黄世苍、黄风飞、陈财穗及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曾永绿请求本院判令林向荣、黄世苍、黄风飞、陈财穗及你共同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992486.87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