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元海:
本院受理原告王青梅与被告林元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322民初5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王青梅的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林元海:
本院受理原告王青梅与被告林元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322民初5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王青梅的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