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德平:
本院受理原告李爱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322民初56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郑德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李爱香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7月1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郑德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