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振斌、林泽鹏: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322民36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张禹伟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福建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法:自2019年9月21日起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的合计总数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金额,已还利息26.93元予以折抵);二、黄振斌、林泽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