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猛:
你与陈春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闽0322民初1357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 陈春荣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按判决书执行。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莆田仙游支行
账户名称:仙游县人民法院
账 号:3111310037811833830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