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各部门:
近期在审务督查过程中发现,部分合议庭未按法定程序评议案件,合议庭笔录制作不规范,抄袭审理报告的现象较为普遍。为进一步加强合议庭审判职责,发挥合议庭职能作用,保障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审理、评议、裁判,规范合议庭笔录制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
二、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
见;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评议时,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应当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
三、合议庭成员进行评议时,应当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同意他人意见的,也应当提出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
四、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评议过程中独立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不再对法律适用发表意见。审判长应将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告知人民陪审员,引导人民陪审员围绕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并对与事实认定有关的证据资格、证据证明力、诉讼程序等问题及注意事项进行必要的说明,但不得妨碍人民陪审员对案件事实的独立判断。
五、合议庭成员共同对案件事实认定负责,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意见对事实作出认定,但少数人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六、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应当如实记录评议过程,记录内容应当客观真实、详略得当,不得照搬照抄审理报告内容。评议笔录制作完毕应当及时交与合议庭成员审核并签名确认。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