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丽萍:
你与福建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闽0322民特402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 福建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按判决书执行。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莆田仙游支行
账户名称:仙游县人民法院
账 号:3111310037811521260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联 系 人:林嘉璋 联系电话:0594-8261190
本院地址:福建省仙游县鲤城街道清源西路15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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