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院上诉案件移送工作,强化移送流程节点管控,缩短案件移送周期,提高诉讼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上诉案件的移送应坚持安全、高效、规范、及时的原则。
第二条 接收上诉人递交的上诉状、上诉答辩状、缓(减、免)交上诉费申请书、主要证据等重要材料时,应让上诉人注明递交日期,并签名捺印确认。同时,收件人应在相关材料首页右上方签名并注明收到日期。
当事人采用邮寄方式递交的,收件人除签名并注明收到日期外,还应将盖有邮戳日期的信封保存附卷。
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的,依法不接收其上诉状。
第三条 当事人上诉的刑事案件,承办法官登记后应在上诉、抗诉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诉状、卷宗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立案庭,立案庭应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四条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民商事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在收到上诉状的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间)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其他当事人;收到上诉答辩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上诉人。
承办法官应当在被上诉人答辩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诉状、卷宗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立案庭,立案庭应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五条 承办法官应在收到上诉状当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并告知上诉人在7日内缴纳上诉费。上诉人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上诉费申请的,收件人应当注明收文时间,并由收件人签名。在送达完上诉状副本后,将上诉人的申请附卷一并移送,由二审法院审查答复。移送时间不受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答辩期满后才移送的限制。
第六条 承办法官应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上诉人、上诉日期录入审判信息系统,其他信息应在卷宗材料移送前完整录入审判信息系统。
第七条 立案庭在收到上级法院退卷后,应及时查看二审裁判结果,上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应直接将二审裁定书移交给立案窗口人员登记立案,立案人员应在收到二审裁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并移交案件原承办部门审理。
上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并委托我院送达裁定书的案件,立案庭应直接将退回的卷宗移交给原承办部门,由原承办部门及时完成裁定书送达工作,并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立案庭登记立案。
第八条 本办法由我院审判委员会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仙游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