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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县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28 15:47:23 打印 字号: | |

本院各业务庭:

近期,发现个别案件因未遵循我院关于案件监管的相关规定,导致法律适用错误、实体处理不当、审判执行脱节等问题,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为保障审判案件质量,充分发挥院庭长在重点难点案件中的审判监督管理作用,更好落实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精神,加快司法责任制改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福建法院审判人员及相关人员权力和职责清单(试行)》《仙游县人民法院法官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及《仙游县人民法院案件法律文书签署签发规定》等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通知如下:

一、下列案件在文书印发前需层报庭长、分管院领导审阅,院庭长审阅后应在《裁判文书送审签发单》相应栏目签名确认:

1.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包括:

1)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商品房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的系列案件,案件数量10件以上的;

2)一方当事人人数在10人以上,可能引发连锁诉讼、集团诉讼的;

3)涉案人数众多、当地政府关注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破产案件。

4)涉及恶势力、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保护伞的犯罪、邪教组织犯罪等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犯罪案件;

5)涉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

6)其他需要提请监管的涉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2.疑难、复杂或可能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包括:

1)延长审限的案件;

2)审理期限超过6个月的民事案件;

3)审理期限超过3个月的刑事案件;

4)涉案主体为政府机关、国有控股企业、村民小组等特殊主体的案件;

5)民间借贷纠纷中涉嫌“套路贷”犯罪的案件;

6)拟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或驳回起诉的案件;

7)拟判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交付或分割财产、修复生态环境、移交工程竣工资料、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继承人在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等易因判决表述不明而造成执行不能的案件;

8)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

9)检察机关抗诉或者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

10)本院提起再审的案件;

11)职务犯罪案件;

12)拟作出无罪判决、修改起诉罪名、拟减轻处罚或判处非监禁刑、拟不采纳检方量刑意见的案件;

13)涉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

14)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履行监督职责关注的案件,上级领导因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重点督办的案件及上级法院明确要求呈报的案件;

15)法律适用规则不明,且合议庭不采纳专业法官会议多数意见的案件;

16)其他可能引发信访、舆情或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

3.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包括:

1)拟作出的裁判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已生效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

2)与本院正在审理的其他同一系列案件需要统一裁判标准的案件;

3)拟形成新的裁判规则或尺度的案件。

4.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包括:

1)当事人实名反映法官严重超审限、久调不决、久拖不结的案件;

2)当事人或有关部门来信来访,反映法官有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或者渎职嫌疑的案件;

3)纪检督查部门发现法官可能存在违法审判、违法执行行为的案件。

二、立案人员、承办人员发现案件具有上述情形的,需在福建法院审判信息系统内标识处点击具体涉案情形,并提请监督。明知案件具有上述规定情形,承办法官隐瞒情况、拒不将案件裁判文书在印发前送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审判责任的认定和追究的规定处理。

三、院庭长对上述案件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提出处理建议并要求合议庭复议,或者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当行使审判监督权导致法律适用错误、实体处理不当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附件:仙游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送审签发单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8日

 

 

 

附件:

 

仙游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送审签发单

案号


份数

  份

承办法官

付印意见


书记员

校核


院领导


庭长


是否经审判

委员会研究

□是               □否

审判长


其他合

议庭成员


承办法官


法官助理


备注:

1、合议庭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依次签署;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签署。审判组织的法官依次签署完毕后,裁判文书即可印发。

2、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外,院长、分管院领导、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签发属于“四类案件”的,需根据我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报请院庭长审阅。

3、由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经庭长审核后,由院长或者院长授权的分管院领导进行签发。


 
责任编辑: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