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各业务庭:
为进一步加强案件审理期限管理,规范审理期限变更的适用条件、审批流程和监督管理,省高院于2021年11月1日下发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件审理期限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请各业务庭负责人组织干警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落实,执行中若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审管办。现将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1.我院于2021年6月14日制定的《仙游县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审判案件审限变更与审批的规定》仍可适用;
2.除定期宣判的案件,其他案件的结案日期为裁判文书、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送达程序启动之日(邮件交邮日/公告刊登之日/办案系统提交送达任务之日),并非最后一名当事人收到裁判文书、调解书之日。定期宣判的案件需向当事人送达宣
判传票,并以宣判之日为结案日期;
3.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三次。当事人一方首次申请的不超过一个月的庭外和解期限,由庭室负责人审核后,交审判管理部门确认即可。申请庭外和解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原则上不予审批,确需扣除审限的,应逐级上报至院长审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日期不一致的,最后的申请日期为审限扣除期间开始之日;
4.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相关庭室应于3日内向审判管理部门报备;
5.因鉴定申请扣除审限的,扣除审限日期从委托鉴定材料送达鉴定机构之日起,至我院收到鉴定结论之日止,申请审限扣除时需提供鉴定材料已送达鉴定机构的佐证材料复印件;
6.因公告扣除审限的,扣除审限日期从最后张贴或刊登之日起,至公告期满之日止;
7.审限扣延获批后,承办法官应及时将审理期限的变更情况录入审判系统,并上传相关审批材料;
8.案件生效后五日内,书记员应当完成纸质卷宗移送归档工作。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