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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持公平正义 守护八闽平安丨19案21人获刑!仙游法院适用“三集中”制度宣判一批醉驾案件
作者:郑祥熙  发布时间:2021-10-26 15:23:46 打印 字号: | |

为有力打击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遏制醉驾案件高发态势,仙游法院将每周二、五定为醉驾案件集中审理日。2021年9月10日上午,仙游法院再次通过集中审理、集中宣判、集中训诫的“三集中”方式公开审理宣判19起21人危险驾驶罪案件,这也是仙游法院今年以来第五次集中审理宣判10起以上危险驾驶罪案件。此次活动是仙游法院严厉惩戒危险驾驶犯罪的重要举措,充分彰显仙游法院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坚定立场。

19起危险驾驶罪案件既有典型性,又有代表性。

案例一:共同领刑,明知他人醉酒仍出借车辆

2021年7月11日21时16分许,被告人周某在明知被告人蔡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实际掌控的小型轿车交由蔡某驾驶并乘坐,后二人行驶至324国道埕边村路口处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蔡某案发时血样中乙醇含量116.83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周某作为机动车实际控制人,在明知蔡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机动车交由蔡某驾驶。

案例二:两车相撞,事故双方驾驶人均为醉驾

2021年4月10日23时55分许,被告人蔡某饮酒后驾驶套牌的二轮摩托车,与被告人田某饮酒后驾驶的小型轿车在仙游县郊尾镇三和街发生碰撞。经鉴定,蔡某案发时血样中乙醇含量195.21mg/100ml,田某案发时血样中乙醇含量215.91mg/100ml,二人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例三:屡触红线,被告人多次醉驾遭受刑罚

2020年12月9日5时30分许,被告人傅某(曾因醉驾分别于2012年、2013年被本院判处刑罚)无证酒后驾驶无号牌且灯光系统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二轮摩托车,行经仙游县赖店镇坂龙路罗峰村路段,碰撞行人,造成二人受伤及车辆损失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傅某案发时血样中乙醇含量208.3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仙游法院审理认为,21名被告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样中乙醇含量80mg/100ml以上,其行为侵犯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结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据此,当庭判决21名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至四个月十日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七千元不等。

集中宣判后,审判员对21名被告人进行了集中训诫,详细阐明了被告人的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及醉驾的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各被告人深刻吸取此次违法犯罪的惨痛教训,真正认识到醉驾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引以为戒,敬畏法律,切莫心存侥幸,拒绝触碰法律的“高压线”。各被告人纷纷表示后悔,并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法官寄语

醉酒驾驶不仅仅威胁着道路上不特定的行人与车辆,威胁着其他无数个无辜家庭的幸福,也损害自己的家庭幸福。希望广大驾驶人员树立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意识,自觉守法,珍惜自己和他人生命健康。


 
责任编辑:郑静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