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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94丨第三人自愿清偿债务 六兄妹握手言和
作者:林少军  发布时间:2021-11-22 11:28:46 打印 字号: | |

近日,仙游县人民法院成功受理一起因祖屋出租费用起纷争,使兄妹反目对簿公堂的案件,通过及时化解兄妹间的纷争,促使六兄妹握手言和,重归于好。

案件详情:

陈某一等六兄弟姐妹共同出资翻建位祖屋供父母居住,后因父母去世,祖屋经调解归六兄妹共同所有。经协商,六兄妹同意将共同的祖屋出租,并委托陈某三负责出租,所得租金在扣除装修房屋支出后,由六兄妹均分。房屋出租后,租金均由最小的妹妹陈某六负责收取,几兄妹均无异议。

2018年9月至2020年9月期间,因陈某六有事在外地,无法收取租金,遂由陈某三收取租金,在扣除维修房屋费用6000元后,尚余租金43200元。陈某一、王某二知道后,对此表示异议,并诉至法院请求陈某三支付其应得的租金。

经办法官在将该案法律文书送达被告后,陈某六得知自己的大哥、大姐起诉二哥支付租金,觉得亲兄弟互为原被告,对整个家族都没有面子,遂主动联系法官,要求法官积极介入,并表示愿意由其自己支付该笔租金。随后,陈某六于2021年10月29日主动将款项转账到陈某一配偶的银行卡上,并附言支付该案陈某一及王某二的房租,但陈某一、王某二收到款项后,既不承认收到房租,也不同意撤诉。

随后,经办法官从民法典第三人清偿的原则规定入手,向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表明第三人代为清偿,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即可认定终止。最终,经法院调解,原告陈某一、王某二向法院申请撤诉,被告陈某三自愿将款项返还给小妹陈某六,最终六兄妹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在审判实践中,常常会出现第三人在无合同约定情况下自愿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我们将其称为第三人单方自愿代为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见,第三人单方自愿代为履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合同未约定第三人具有履行义务。

二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三是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

四是根据债务性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未明确将第三人代履行排除在外。

本案中,陈某六代为履行支付租金义务系基于兄妹之情而产生的帮助行为,系其自愿代为清偿陈某三债务的行为,可认定陈某六的行为系第三人单方自愿代为履行,因此可以导致债务人陈某三对债权人陈某一、王某二所负的债务作相应的扣减,最终归于消灭,则陈某一、王某二的相应债权转让给陈某六,现陈某三将款项返还给陈某六,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郑静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