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惠香:
本院受理原告黄金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黄金钗请求本院判令:1、你应立即偿还黄金钗借款人民币20.5万元及利息143697.5元。(以20.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2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黄金钗已收到你支付借款利息74450元,你尚欠黄金钗借款利息143697.5元。)2、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为2022年1月2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2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