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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玉藻与林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11-13 09:42:30 打印 字号: | |

林秀林(350322197305071042):

本院受理原告陈玉藻与林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322民初31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林秀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玉藻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2日起按年利率3.85%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陈国平对上述40000元本息负连带偿还责任。

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郊尾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郑静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