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春华:
本院受理原告陈金荣诉被告薛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陈金荣请求法院:判令薛春华立即偿还给陈金荣借款本金68000元及以此款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息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诉讼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16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鲤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