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建平、蒋智华:
本院受理原告蒋国云与许建平、蒋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判决。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322民初50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许建平、蒋智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蒋国云借款本金24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2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6日起按年利率18%计至2020年8月19日;以借款本金2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榜头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