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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11-13 09:35:24 打印 字号: | |

陈辉:

本院受理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322民初34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陈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理赔款211085.51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21年5月11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二、驳回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郑静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