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小辉:
本院受理原告沈水宝与被告黄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322民初41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黄小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沈水宝借款23000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法:自2021年5月24日起以借款2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驳回沈水宝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内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