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送达公告
原告郭国城与被告杨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11-13 09:32:21 打印 字号: | |

杨杰:

本院受理原告郭国城与被告杨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杨杰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郭国城货款93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93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531元,由杨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郑静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