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陈玉藻与林秀林及陈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陈国平在法定期限内对该案提起上诉,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郊尾法庭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