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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福清与被告林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10-28 10:39:43 打印 字号: | |

林灿:

本院受理原告宋福清与被告林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322民初39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林灿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宋福清借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5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3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至还清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O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郑静沂